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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时间:2022-09-19 浏览量:558

    “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是指“招标人与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机构约定,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其法律性质以及实务操作的问题,招标采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争论由来已久。本文从法律性质和实务操作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借此厘清法律关系,将理论和实务有机结合,从而指导实务操作。


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图1)


  一、该约定的法律性质

  “招标人与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机构约定,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其法律性质问题,实务界专家学者对此认识不一,主要观点如下。

  天津工程招标

  (一)执行国家规定

  部分从业人员认为之所以“招标人与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机构约定,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是因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857号文)规定,“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只是决定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取消了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费的收费性质、计算标准,强调放开“价格”而已,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费的支付主体和方式并未取消,所以可以继续执行857号文的规定,即约定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二)构成债务转移

  有业内学者认为,招标人与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机构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但如果上述三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中标人支付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费,则在法律上构成了债务转移。即招标人将委托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即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服务费的支付义务)转移给了中标人。由于招标人由此不再承担支付的义务,中标人成为该义务的*终承担者,所以学理上将此情形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此时,中标人也成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并独立承担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天津招标咨询公司机构依据委托合同向中标人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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